近日,一起县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因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政府拖欠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沃公司)工程款,东沃公司将金乡县政府起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1 月,在金乡县政府的招商引资下,东沃公司与金乡县政府签订协议,约定由东沃公司建设金乡县莱河-老万福河景观工程、太康湖湿地公园等项目。项目完工后,金乡县政府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仍有剩余工程款未支付。2018 年 11 月,东沃公司依据金乡县政府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向该公司出具的《工程项目投资服务费用确认函》,将金乡县政府起诉至山东高院。
金乡县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向最高法上诉,后又主动撤诉。2021 年 11 月,山东高院判决金乡县政府给付欠款 1870 万余元及利息,后最高法维持原判。金乡县政府未能及时履行判决,东沃公司申请执行。2023 年 12 月,山东高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金乡县政府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
金乡县政府向法院账户汇入部分款项后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支付给刘先生公司的款项及代为履行的款项之和早已超出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数额。但 2024 年 8 月 2 日,山东高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金乡县政府未履行完剩余债务,裁定驳回金乡县政府的执行异议请求。8 月 20 日,刘先生称,金乡县政府不服山东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已向最高法申请复议。
当日,澎湃新闻分别联系金乡县主要负责人无果,发短信亦未获回复。与此同时,在金乡县政府向山东高院提执行异议的同时,金乡县政府亦向金乡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东沃公司返还工程投资款 551 万元,并承担损失 287 万余元。
这起纠纷的发展态势备受关注,金乡县政府的复议结果以及后续的处理方式将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我们将持续关注事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