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年前,镇江丹徒区的穆某和胡某夫妇因经济压力将女儿小媛送养。15 年后,这对生父母却将养父母告上法庭,讨要女儿的抚养权,且一审获得法院支持。
当时,穆某和胡某均为农民,育有一儿一女,小女儿的出生让本就经济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于是他们决定将小女儿送给他人抚养。通过村办工厂负责人的牵线,结婚 4 年多未生育子女的冯女士和程先生夫妇收养了小媛,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019 年,冯女士与程先生离婚,约定小媛由程先生抚养。两年后,冯女士通过法院要求变更小媛的抚养关系,法院判决小媛由冯女士抚养,程先生承担相关费用。此后,双方因抚养费及债务清偿等问题矛盾不断。程先生在小媛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其与穆某夫妇的血液样本进行亲子检测,确认了穆某夫妇是小媛的生物学父母。
穆某、胡某夫妇得知结果后,将程先生、冯女士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其收养关系不成立。镇江市丹徒法院审理认为,冯女士、程先生收养小媛无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关于今后对小媛的监护及抚养等事项的实际变更或交接,原被告应进行充分协商,妥善处理,避免再次对小媛造成伤害。
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是小媛的法定监护人,程先生擅自提取血液样本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所谓亲子检测结论属于非法证据,法院不应采信。一审诉讼过程中,小媛明确表示愿意与冯女士继续共同生活,不愿意与穆某夫妇生活。
法院审理收养关系应从保护被收养人利益和尊重被收养人意愿的角度出发,对既有的、通过长期生活形成的稳定身份关系予以维护,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在这起案件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生父母的诉求。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