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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8 23:32:44

国务院新规:地方政府禁止给予上市奖励

近日,一则重磅消息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国务院发文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为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聚焦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明确了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在这一系列规定中,明确指出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若地方政府违反此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规定旨在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且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对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收费行为,《规定》也进行了严格约束。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还明确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的四方面禁止性行为,包括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针对违法行为,《规定》明确了处罚细则。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针对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相信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力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加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