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了一则重要答复,对全国政协委员巩富文提出的关于完善养老理财体系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的提案作出回应。
金融监管总局积极支持试点理财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丰富产品形态,增加 10 年期以上长期限产品供给。同时,将探索研究提升养老理财产品流动性的机制安排,满足投资者流动性需求。目前,正在抓紧起草《理财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拟将养老理财产品等养老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理财公司监管评级重要考虑因素,并依据监管评级结果对理财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对于评级好的理财公司,支持其优先开展综合性、创新试点类业务。
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小步慢跑,总体渐进”的工作思路,稳妥有序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截至 2024 年 5 月末,累计发行养老理财产品 51 只,金额 1031 亿元,投资者合计 47 万人,已成为当前我国最主要的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之一。6 家理财公司 23 只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金额 45 亿元,投资者合计 41 万人。目前已累计清理完毕近千只名不符实“养老”字样理财产品,维护养老金融市场良好秩序。
在养老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方面,金融监管总局要求试点理财公司坚持养老理财产品审慎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科学合理、成熟稳健资产配置策略,审慎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完善收益平滑基金等风险保障机制,实施非母行第三方独立托管等,以此促进养老理财产品稳健运行。
金融监管总局还将督促试点理财公司持续提升投研能力,进一步加强宏观政策研究,完善产品投资策略和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长期考核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养老金融服务。同时,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加强监管,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养老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在养老理财领域,要求试点理财公司严格按照理财业务现有制度和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要求,规范设计和发行养老理财产品,做好销售管理、净值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工作,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并进一步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要求试点理财公司和销售机构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突出提示产品在不同风险条件下的收益结果,完善与投资者利益趋同的收费模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