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布一则答复,对全国政协委员巩富文提出的关于完善养老理财体系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的提案作出回复,引发广泛关注。
金融监管总局积极支持试点理财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丰富产品形态,增加 10 年期以上长期限产品供给。同时,正在探索研究提升养老理财产品流动性的机制安排,以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截至 2024 年 5 月末,累计发行养老理财产品 51 只,金额达 1031 亿元,投资者合计 47 万人,已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之一。6 家理财公司的 23 只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金额 45 亿元,投资者合计 41 万人。目前已累计清理完毕近千只名不符实“养老”字样的理财产品,有力维护了养老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
在养老理财产品试点通知中,已明确养老理财产品应由纳入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发行,商业银行可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养老理财产品提供代销和托管等服务。目前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理财公司共 11 家,均具备开业时间较长、投资管理经验相对丰富、母行综合实力较强等特点。
为体现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养老理财产品已普遍建立提前赎回机制。投资者罹患重大疾病等情形时,可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办理提前赎回。金融监管总局还要求试点理财公司坚持养老理财产品审慎投资运作,包括采取科学合理、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审慎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完善收益平滑基金等风险保障机制,实施非母行第三方独立托管等,促进养老理财产品稳健运行。
金融监管总局明确,下一步将督促试点理财公司持续提升投研能力,进一步加强宏观政策研究,完善产品投资策略和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长期考核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养老金融服务。同时,正在抓紧起草《理财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拟将养老理财产品等养老金融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理财公司监管评级重要考虑因素,并依据监管评级结果对理财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监管,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养老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在养老理财领域,金融监管总局要求试点理财公司严格规范设计和发行养老理财产品,做好销售管理、净值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工作,突出提示产品在不同风险条件下的收益结果,完善与投资者利益趋同的收费模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